旅行社赔偿有标准 强迫购物要赔20%违约金

2011-04-28 11:07:19 来源:南海网   评论:0   作者:zhanglanxuan 字号:||

核心提示:游客遭遇强迫购物如何维权?旅行社擅自甩团如何处罚?日前,国家旅游局正式颁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一些经常发生的旅游纠纷都有了具体的赔偿标准。海南省旅游质监所有关负责人...

游客遭遇强迫购物如何维权?旅行社擅自甩团如何处罚?日前,国家旅游局正式颁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一些经常发生的旅游纠纷都有了具体的赔偿标准。海南省旅游质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海南省还未收到上级主管的正式通知,但会立即组织学习,要求各相关旅游企业贯彻落实。

    

新《标准》的一大亮点是旅行社与游客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游客,否则将按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境旅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新《标准》对于旅游购物方面的明文规定也是一大亮点。其中多条赔偿细则是关于购物,如“出现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情况,旅行社需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同时,《标准》中明确规定,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旅行社或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的购物款。

    

根据《标准》第5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最高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新《标准》还有以下规定: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甩团,赔30%违约金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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